重庆:取消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上海: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

2018-07-03 23:40:15 澎湃新闻、江苏楼市观察 作者:编辑

重庆对炒房者动真格!


对待“三无人员”的购房政策,重庆有趋严之态,为稳定房价,当地政府继6月28日提出“房价波动大问责区县,不给炒房者贷款”之后,又在7月2日出台了新的政策。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三家联合发文,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等政策,以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促进其平稳健康发展。文件指出,自2018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或第二套住房的契税、个人转让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住房)的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的家庭持有住房套数情况以全市为范围进行认定。此外,8月1日起,不再执行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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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如下:

重庆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等政策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日前,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三家联合发文,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等政策,以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促进其平稳健康发展。具体政策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在主城区(含主城开发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由15%调整为20%。


二、自2018年7月1日起,对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2%调整为3.5%。


三、自2018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投资性房地产房产税按就低原则选择从价计征或从租计征政策。


四、自2018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或第二套住房的契税、个人转让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住房)的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的家庭持有住房套数情况以全市为范围进行认定。


五、自2018年8月1日起,不再执行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对2018年8月1日前已满一个补助年度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产权人,可在补助年度到期后3个月内进行申报办理;对2018年8月1日前未满一个补助年度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产权人,可在2018年8月1日-2018年10月30日进行申报,按补助年度内购房按揭贷款已支付月份据实办理;暂未取得房产证的产权人,可在2018年8月1日-2018年10月30日进行申报办理,相关补助资金待产权人取得产权证后再予拨付。


由此看出,《通知》中提到政策中的第一条(企业所得税上调)和第二条(土地增值税上调),其目的均为增加供应,促使房地产企业更快将房源推向市场,保证当地楼市供需关系平衡。而第三点(投资性房地产房产税调整)和第四点(以住房套数认定税收优惠)则对炒房客起到了威慑——需要付出更多的资金成本。


取消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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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调整的5项政策中,对购房者意义较大的是第五条,即在8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进行财政补助的政策。


2010年9月,重庆市财政局推出首套房按揭补贴政策,该政策规定,从2008年12月1日起(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在重庆市主城区首次购买住房(含改善型购房)并以按揭方式支付,在上述区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购房产权人为享受财政补助的对象。


补助方式和计算方法为:从购买住房并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连续12个月止为一个补助年度。在补助年度内,以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限。高于按揭本息的,按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按揭本息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总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30%。


据中国证券报此前报道,“购买首套房补贴”政策,其实是重庆落实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的其中一部分。重庆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相关负责人曾表示,房地产市场要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首套)有补贴,高端多缴税”的多层次调节体制。


据重庆日报报道,该政策随后在2016年6月宣布进行调整,将原本的2017年12月31日到期时间,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那该政策的退出是否会对重庆的刚需购房者产生影响呢?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目前市场上大部分都是带有投资目的的购房者,故这种政策的取消是个正常的事件。虽说该政策的退出实际影响并不大,但间接的心理影响可能会更大些,源自体现了从严从紧的约束型政策取向。


上海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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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建委、房管局日前出台规定,自7月3日起,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设立年限已满5年、在本市累计缴纳税款金额已达100万人民币、职工人数10名及以上且按照规定在该企业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满5年等条件(已缴纳税款金额满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除外)。


同时,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年限从“满3年”提高至“满5年”。本市住建、房管部门将会同规土、税务、工商、人社、司法、公积金管理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强化交易登记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核查机制,确保政策措施实施。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沪九条”、“沪六条”等文件精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现将《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沪九条”、“沪六条”等文件精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现就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有关问题暂行规定如下:


一、企业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购房时间以合同网签备案日期为准:

1、企业设立年限已满5年;

2、企业在本市累计缴纳税款金额已达1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职工人数10名及以上,且按照规定在该企业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满5年。

企业近年缴纳税款金额满500万元以上的,购房时不受上述企业设立年限和员工人数等条件的限制。


二、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年限从“满3年”提高至“满5年”。


三、住建、房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执行商品住房项目公证摇号、按序选房制度加强监管,要求开发企业严格执行全部准售房源、积累客户规则和名单、摇号排序结果公证和公示规定;进一步加强客户认筹规则制订指导审核以及执行监管,严格落实企业购买商品住房规定。


四、住建、房管部门会同规土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强企业购买、出售商品住房交易登记审核,会同税务、人社、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建立相关信息共享核查机制,对违反企业购买、出售商品住房相关规定的,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手续。


五、本暂行规定自2018年7月3日起施行。


上海的限购政策颇具创新并兼顾了全局


上海限购政策的重点是自7月3号起,注册满5年、本市纳税满100万以上的企业,才能在上海购房;而购入后,由限售3年、升级为限售5年!由此看出,这不是一刀切的政策,却颇具创新,是在权衡利弊后,做出的兼顾全局的稳妥之举。


看点在于:

一是通过注册时间、纳税情况,把不具备购置不动产理由的微型企业、纯为炒楼的空壳公司排除在外,减少了一大批短线投机性的购房需求,真正地为楼市降温。


二是没有贸然限制所有企业购房。毕竟在北上广深这种一线核心城市,中大型企业在经营发展、资本运作上,是必须有不动产做支撑的。不能为了扼杀炒楼,而误伤企业的正常需求。


三是没有设立过多干扰市场的政策,释放了继续加强楼市调控的态度,以保证上海的整体经济活力,再次让短线炒楼牟利的期望落空。


综合自:澎湃新闻、江苏楼市观察

责编:大可、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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