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官方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新规文件正式发布了。 日前,由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共同起草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印发,这意味着渗透人们出行生活一年多的共享单车有了顶层设计制度架 构和管理模式。而细细研读这份《指导意见》,就会发现隐藏在其中的潜台词。
潜台词一:车辆投放机制“结合城市特点”从“要”变“可”
——这给每个城市增加了自主决定的权力
当前共享单车投放是否“过量”或“超量”,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是投放过量还是投放不科学,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投放不科学更多体现的是“车辆调度转运”的运营能力,而投放过量则是城市道路或停放空间的承载能力。
关于引导车辆有序投放,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各城市要根据城市特点、公众出行需求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 制……”
而在《指导意见》中,各城市“要根据……”变成了“可根据……”,从要求或限制,变成了“放权”,增加了各城市管理政策的灵活度和自主性。
言外之意就是,一个城市可以有选择的权力:如果觉得这座城市的共享单车过于泛滥影响市容市貌,就可以制定一个清理部分共享单车的规则。反之,如果觉得共享单车的数量满足不了这座城市的使用 ,大可以与共享单车企业谈谈,多多投放。
潜台词二:推动公共租赁自行车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
——公共租赁自行车不能被共享单车消灭,二者要共同生长
在共享单车兴起前,比如杭州、无锡等很多城市已经有了公共租赁自行车服务。相比于现在的共享单车,公共租赁自行车在停放方面则更加规范一些,使用者在骑完之后必须停在马路上旁边用铁架制成 的专门的停放区域中。在金额方面,使用的是充值月卡制度,而非共享单车的一次一交钱。
由于公共租赁自行车服务出现在前,在个别城市中曾出现两种业态的恶性竞争事件,包括共享单车占用公共租赁自行车停放区域等。另外,由于多方竞争,共享单车打起了“补贴战”,动不动就用红包 、免费月卡拉拢用户,加之停放没有受到严格的约束,越来越多的用户被吸引到共享单车的队伍中。相比之下,由政府主导的属于城市公共配套设施的公共租赁自行车则日渐冷清。
其实,从用户角度来看,不论是公共租赁自行车,抑或是共享单车,虽然前者属于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后者属于企业经营行为,但都属于短途出行的重要方式。
这两种业态之间各有优劣,其中,公共租赁自行车可引入“互联网+”技术因素,让车辆租赁变得更简单,而共享单车则可以学习公共租赁自行车的停放管理机制,让单车停放更加规范有序。
潜台词三: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共享电动自行车前路危险了
至于为何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指导意见》没说。这不由让人想起,新闻越短,事情越大。
然而,共享电动自行车已经上路。据了解,目前国内已经出现了包括猎吧、租八戒、小鹿单车、电斑马、ebike、八点到、7号电单车、萌小明等一系列从事两轮电动自行车租赁的公司,并且还有一些传 统电动车制造商也在考虑以电动自行车切入到共享出行领域。
下一步,这些已经上路的共享电动自行车会不会面临被出清市场的命运,还真是很令人担忧。
不过,不鼓励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进入市场也不是没有道理。
目前,市场上投放的租赁电动自行车普遍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骑行人不固定,且多数未经过专门的交通安全教育和驾驶培训,加上租赁电动自行车自重大、速度快,发生事故 会带来较大伤害和损失。要是车辆保养维护管理不及时也容易造成危险,这对于使用者来说,风险太大,对于经营者来说需要承担的责任风险也太大。
此外,租赁电动自行车存取点充电、消防等配套设施建设不到位,充电过程和露天停放影响电池安全,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
潜台词四:减轻企业负担,取消平台“购买第三者责任险”要求
——骑车碰坏了别人,要自己负责
关于保险机制,在征求意见稿中的提法为“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而《指导意见》仅保留了“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而删除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要求。
第三者责任险是针对共享单车骑行人在骑行过程中,可能给他人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所建立的保险救济机制。这也就意味着,如果骑共享单车把别人碰坏了,不要指望要求摩拜、ofo给你赔,对方的 损失要你自己负责。
实际上,目前更多发生的纠纷是,骑行人在骑行过程中因车辆性能或驾驶技术等发生意外,造成骑行人自身的人身损害。在这种意义上来说,第三者责任险确实显得有些冗余。
此外,平台为用户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一方面,可能会增加共享单车企业或平台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出现恶意制造事故,骗取保费的可能。
潜台词五:“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从积极推行改为加快实现
——共享单车们不要动押金的歪脑筋
共享单车的押金规模及安全问题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话题。目前,包括ofo、摩拜等在内的共享单车平台用户数已相继突破1亿,因此,平台可能归集的押金规模可能已经达到百亿规模。百亿规模的 押金,想想看,随便做点什么投资,回报都是极为可观的。但如果弄砸了,被侵害的用户可就太多了。
一方面,从服务运营的角度来看,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共享单车不收取押金也能实现用户行为监督,另一方面,从资金安全保障角度来看,押金规模越来越大,势必会增加平台或企业挪用的可能, 增加用户资金安全风险。
所以,《指导意见》对于“即租即押、即还即退”模式的提法,从指导意见的“积极推行”提法变成了现在的“加快实现”。 这相当于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引导共享单车行业推行“免押金”服务,而对于 收取押金和预付资金,除去需开立监管账户外,还需要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
潜台词六:信息安全保护要求与《网络安全法》保持一致
——共享单车们不要卖用户的大数据
正是因为有如此多的人使用共享单车,才让平台押金有了百亿规模;也正是因为有如此多的人使用共享单车,才让平台积累了浩如烟海的用户大数据。
平日里,人们已经被诈骗电话骚扰的不胜其烦,甚至一些命案也时有发生。万一共享单车平台也动了坏心眼,把用户信息“不小心泄露”给诈骗机构,那大家的生活可就真的是雪上加霜了。
因此,在《指导意见》中,有关“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的要求,明确共享单车企业或平台需遵守《网络安全法》要求,包括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对企业 收集信息要求不得超过服务所需范围,对主管部门报送数据也要求不得超越管理所需范围。
《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实施,作为我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保护的基本法,其对平台或企业的安全保护机制及信息保护机制,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潜台词七:首提“支持发展跨企业、跨品牌的租赁平台服务”
——摩拜和ofo可能要坐一起心平气和的聊聊
共享单车的竞争有多激烈?看看地铁口彩虹色的一层又一层的围堵就知道了。抢占底盘就是抢占制高点,有你没我,有我没他。
也正是因为共享单车处于混战阶段,用户才需要下载多个App,才能最大限度满足自己的用车需求。
对于该问题,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导意见》首次提出“支持发展跨企业、跨品牌的租赁平台服务”,这意味着一个APP可以解锁所有单车的模式,是鼓励的方向,也是符合用户实际需求的趋势。
所以,不论摩拜和ofo你们两个现在打得有多激烈,可能还是会有那么一天,被相关主导部门拉到一起,聊聊能不能暂时放下恩怨,为用户着想把彼此的平台相互打通。
当然,共享单车的运营和管理最终还是在各个城市,因此,《指导意见》只是从顶层设计角度对共性问题予以明确,而对于具体的管理要求或措施,还需要各地结合实际予以明确。